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,严肃考风考纪,规范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根据《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》和 《广东华夏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,结合工作实际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 对违纪、作弊学生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 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既要热情帮助,又要严格要求。处理时持慎重态度,要做到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。
第四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、作弊,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,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 停止考试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给予警告处分:
(一)考试时,座位上(含桌面、抽屉和凳子上)有书包、书 籍、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;
(二)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者;
(三)提前答卷或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;
(四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;
(五)左顾右盼,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及其它类似情 节;
(六)开考后30分钟内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;
(七)不按规定关闭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。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及作弊行为之一的,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:
(一)考试过程中,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、笔记本内容的物件者;
(二)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答案者;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;
(三)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考试相关信息或交换试卷者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;
(五)左顾右盼,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及其它类似情 节,经监考教师口头提示或警告仍不改正者;
(六)考试期间撕毁考卷或擅自带走考卷及其它类似情节者。
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,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 停止考试,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(一)预先约定,合伙作弊者;
(二)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、处理,故意纠缠、谩骂监考教师者;
(三)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 再次考试违纪、作弊者;
(四)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。
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,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留校查看处分,再次考试违纪、作弊者;
(二)严重干扰考场纪律,情节恶劣者;
(三)使用通讯设备组织作弊,行为严重者。
第九条 除上述第五、六、七、八条的考场违纪行为外,若存有其他或类似的考场违纪行为,经监考(巡视)教师查处证实后,视其情况轻重作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监考(巡视)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、作弊行为,要依据本办法第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条的规定,在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的情况下,责令违纪、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。监考(巡视)教师要对违纪、作弊学生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,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,报教务处审核批准。教务处将违纪 学生通报学生处,由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给予学生处分, 并通报家长。
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,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,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,可以办理缓考。 凡无故缺考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